重慶工傷停工留薪期的期限為 重慶工傷停工留薪期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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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的期限
1.工傷職工應及時將工傷醫療服務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交所在單位 。用人單位根據工傷醫療服務機構的診斷證明,按照(渝勞社辦發【2004】210號)確定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最長時限12個月 , 并書面通知工傷職工本人;
2.如果工傷職工所受傷害未列入《重慶市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試行)》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6個月 。具體期限由用人單位根據工傷醫療服務機構的診斷證明確定 。對停工留薪期的期限有爭議的,可報請參保地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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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多部位、多組織器官受到傷害的工傷職工以對應的各停工 留薪期中最長的期限作為該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
4.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未滿,但經工傷醫療服務協議機構證明工傷治愈的,停工留薪期終止;
5.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 。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 , 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6.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申請延長停工留薪期的,應在停工留薪期滿前向參保地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書面申請延長停工留薪期確認 , 并提交工傷醫療服務機構出具的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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