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0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0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0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0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05.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勞動合同無效的;

06.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致勞動合同無效的;
07.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致勞動合同無效的;
08.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09.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10.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1.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1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需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
1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 , 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需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
【佛山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1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須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
15.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16.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17.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 , 仍需裁減人員的;
18.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三、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9.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 , 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四、用人單位主體資格喪失
20.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21.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2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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