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開展2015年度下半年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

關于開展2015年度下半年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

石家莊市正定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開展2015年度下半年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工作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5年12月17日
橋西區、長安區、新華區、裕華區、礦區、高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根據市財政局、市人社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專項資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石財社〔2012〕16號)和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促進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的實施意見》(石政辦發〔2013〕40號)文件精神 , 現將開展2015年度下半年靈活就業的就業困難人員和普通高校畢業生社會保險補貼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時間安排
(一)12月15日--12月25日 , 符合條件的就業困難人員和高校畢業生向戶籍所在地街道(鄉鎮)辦事處勞動保障事務所提出申請 。
(二)2016年1月4日前 , 經街道(鄉鎮)辦事處勞動保障事務所初審后報所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核 。
(三)2016年1月18日前 ,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核公示后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復核 。

(四)2016年1月31日前,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復核后,由市財政局按規定予以撥付 。
二、補貼范圍
(一)靈活就業的就業困難人員 。靈活就業并辦理了就業登記、參加社會保險 , 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未滿3年(滿3年的人員不再享受該項補貼)的就業困難人員;2015年認定且在戶籍所在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報靈活就業,辦理了就業登記,并以個人身份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就業困難人員 。
(二)靈活就業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 。靈活就業后持《就業失業登記證》 , 在戶籍所在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了就業登記,并以個人身份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畢業2年內普通高校畢業生 。
三、補貼標準
對于2007年12月31日前年齡女滿40周歲、男滿50周歲的就業困難人員,以個人身份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 給予實際繳費額(繳費基數最高不能超過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00%,下同)的60%補貼;其他符合條件的就業困難人員給予實際繳費額的40%補貼 。

普通高校畢業生按照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標準,給予實際繳費額的40%補貼 。
四、申領程序
符合條件的就業困難人員和高校畢業生向戶籍所在地街道(鄉鎮)辦事處勞動保障事務所提出申請 。申請時需攜帶以下資料:
(一)就業困難人員
1、《就業困難人員申報靈活就業證明》(見附件1);
2、《靈活就業的就業困難人員申請社會保險補貼認定表》(見附件2);
3、《身份證》、《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
4、《就業失業登記證》(加蓋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章,已登記“靈活就業”)原件及復印件;
5、社會保險繳費單據原件及復印件 。
(二)高校畢業生
1、《高校畢業生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審核認定表》(見附件3);
2、《報到證》、《畢業證》、《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就業失業登記證》(已登記“靈活就業”)原件及復印件;

4、《高校畢業生靈活就業證明》(見附件4);
5、社會保險費繳費單據原件及復印件 。
就業困難人員和高校畢業生的申報、初審、審核、公示、統計等分類進行 。勞動保障事務所對申報資料進行初審后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核公示 , 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復核后 , 按規定將補貼資金直接發放給申請者本人 。
五、注意事項
(一)養老保險繳費憑證以石家莊市地稅局出具的基本養老保險收據為準;醫療保險以河北銀行開據的醫療保險繳費存折劃扣項復印件或銀行網銀體驗機(多媒體自助一體機)打印的對賬單為準 。保險收據、對賬單要求清晰,繳費期與申請期限一致 。其他在人才交流中心、人才市場等單位代管檔案的人員,依據代管單位出具的正式收據及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本人申請期限內的繳費證明 。
(二)所有符合就業困難人員條件的靈活就業人員按規定辦理就業登記手續后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按補貼標準給予社會保險補貼 。
(三)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補貼每半年申請一次,過期不補,按月累計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年限 。
六、工作要求
(一)各區要站在促進就業、穩定就業和推進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高度 , 充分認識此項工作的極端重要性和必要性,精心組織,周密安排,集中時間,集中人力,確保在規定的時間內按照規定要求完成申請、審核和上報等具體工作 。
(二)各區在工作中,要積極、主動做好宣傳工作 。要在公共場所、路口、居民區等人員出入和密集區域采取張貼告示等方式,公告工作的相關內容,確保符合條件的人員均能按時申請 。審核結果,要按照市財政局、市人社局石財社〔2012〕16號文件規定 , 通過適當方式向社會公示 , 并公布舉報電話,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
【關于開展2015年度下半年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三)各區在材料收集、審核過程中,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條件,有效甄別申報人員及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嚴禁出現造假行為 。對虛報、套取、私分補貼資金等行為的單位和個人,一經發現按有關規定處理 。對審核不嚴,違規操作的,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部門、單位和個人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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