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江工傷津貼調整辦法 鎮江工傷保險定期待遇調整


鎮江市關于2016年調整工傷保險定期待遇的通知(鎮人社發〔2016〕182號、鎮財社〔2016〕280號)
各轄市、區人民政府,鎮江新區管委會 , 各有關單位: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的規定,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并報省人社廳、財政廳批準,現就我市2016年工傷保險定期待遇調整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對象和時間
2016年6月30日之前符合按月享受工傷保險定期待遇條件的人員 , 自2016年7月1日起調整工傷保險定期待遇標準 。

二、調整辦法
(一)普遍調整: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 , 按本人本次調整前月標準的7.6%增加 。

(二)適當傾斜:2016年6月30日前年滿70周歲(年齡以本人有效身份證確定的出生年月為準,下同)不足75周歲、年滿75周歲不足80周歲及年滿80周歲以上的享受傷殘津貼的工傷職工,在普遍調整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分別增發30元、40元、50元 。
三、資金來源
此次調整所需資金按原渠道籌集列支 。
四、工作要求
全市各地要嚴格按照本通知統一規定執行 , 不得自行提高調整水平、突破調整政策和增加傾斜對象 。各地貫徹落實匯總情況請于12月31日前報市人社局 。
鎮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鎮江市財政局
【鎮江工傷津貼調整辦法 鎮江工傷保險定期待遇調整】2016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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