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東新區公共租賃住房 浦東新區公共租賃住房退出政策

上海浦東新區公共租賃住房 浦東新區公共租賃住房退出政策

浦東新區公共租賃住房退出政策告知書
(2022年7月13日發布)
【上海浦東新區公共租賃住房 浦東新區公共租賃住房退出政策】浦東新區公共租賃住房各位住戶:
《本市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滬府發(2010)32號)規定,公共租賃住房租賃總年限一般不超過6年 。按照《上海市浦東新區公共租賃住房投資運營有限公司關于公共租賃住房租賃總年限期滿退出相關操作的實施細則》等規定 , 現將公共租賃住房(以下簡稱“公租房") 退出相關政策口徑告知如下:

一、 公租房保障對象(含單位包租房源的入住對象)在本市市籌、區籌公租房累計承租或居住滿6年后,各區住房保障機構不再受理續租準入資格申請 。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申請按市場化租金在公租房內過渡居住1年:
1、 申請人(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在本市不擁有產權住房(期房除外)及承租公有住房,且提岀申請之日前1年內未發生過產權住房出售、贈與行為及公有住房承租權轉讓行為;

2、 享受公租房保障期間遵守租賃合同及公租房管理各項規定,信用記錄良好 。
3、申請人過渡期間須與本市范圍內的公司簽訂有效勞動合同 , 社保繳納情況須符合相關規定 。
二、 申請按市場化租金過渡居住,應填寫《過渡居住申請書》,在租賃總年限期滿前4個月向公租房運營機構提交;同時提交申請人相關材料(詳見實施細則) 。購買期房的申請人還應提交預售合同復印件 。

三、 運營機構結合房源供需等情況 , 審核同意申請人過渡居住,并經住房保障機構核查確認申請人住房狀況符合申請條件的,運營機構與申請人簽訂市場化住房租賃合同 , 租期1年,租賃價格由運營機構委托房地產估價機構評估后按照市場租金水平確定 。合同到期經審核仍符合過渡居住申請條件的可續簽1年;續簽合同期滿(即享受過渡居住2年后)必須退出該套住房 , 不得再次續簽 。
四、 簽訂租賃合同時,運營機構可視情要求承租人提供履約擔保人(本人工作單位或符合一定條件的自然人)對違約行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承租人可選擇自然人或所在企業進行擔保,擔保人須提供相關材料及支付擔保金,內容詳見實施細則 。
五、 承租人應自覺遵守租賃合同約定,按期騰退公租房 。到期拒不騰退的,除依租賃合同追究違約責任外,還將按照《加強本市住房保障信用體系建設實施 意見(試行)》(滬建保障(2016) 1214號)作為嚴重失信行為記入個人信用信息 。
注:本文信息源于浦東公租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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