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審驗新規定 機動車審驗指南

機動車審驗新規定 機動車審驗指南

實施主體:(一)實施權限:2008年5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102號發布 , 根據2012年9月12日《公安部關于修改〈機動車登記規定〉的決定》修正 。
(二)實施主體:
1、本廳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全區警車的機動車注冊登記審批 。
2、設區的市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除前一項以外的其他機動車注冊登記審批 。
3、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摩托車、三輪汽車、低速載貨汽車的機動車注冊登記審批 。
4、條件具備的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辦理除進口機動車、危險化學品運輸車、校車、中型以上載客汽車以外的其他機動車的機動車注冊登記審批 。

審批對象: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條規定,申請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的機動車所有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 , 初次申領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機動車所有人 。
受理方式:
承諾件
法定辦結時限:
1工作日
承諾辦結時限:

1工作日
材料預審時限:
3工作日
自治區負責機構:
自治區公安廳
審批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機動車登記規定》
審批數量:
無數量限制
審批條件:
(二)機動車審驗審批條件
根據《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四十九條規定,機動車審驗(申請檢驗合格標志)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將涉及該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

2、已辦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3、取得車船稅納稅或者免稅證明;
4、取得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
應交材料:
(二)機動車審驗申請材料
根據《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四十九條規定 , 申請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交驗機動車,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1、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
2、車船稅納稅或者免稅證明;
3、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
是否收費:

審批收費:
(一)收費項目、標準
1、反光號牌工本費,汽車:100元/副,掛車50元/副,三輪車:40元/副 , 低速載貨汽車:40元/副,摩托車:70元/副 。
2、行駛證工本費:15元/本 。
3、機動車登記證書工本費:10元/本 。
3、機動車登記證書工本費:10元/本 。
4、臨時號牌工本費:5元/張
5、臨時行駛證工本費:10元/本
6、號牌專用固封裝置:1元/個
7、抵押登記費:70元/輛/次 。
(二)收費依據
【機動車審驗新規定 機動車審驗指南】桂價費字【2001】385號、桂價費【2005】23號、桂財綜[2012]1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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