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失業保險金和失業補助金有什么區別

泰安失業保險金和失業補助金有什么區別

領取條件
1、失業補助金
2020年1月至12月 , 符合下列規定的參保失業人員可以領取
1)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仍未就業(以用人單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為標準確定)的失業人員;
2) 參保繳費不滿一年或參保繳費滿一年因本人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的失業人員;
3)對2020年1月至本《通知》下發前符合失業補助金領取條件但因重新就業等原因構成停領情形的失業人員,其未就業期間的部分可一次性補發 。

失業補助金受理期限截止2020年12月31日
2、失業保險金
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 , 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3)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

領取標準
1、失業補助金
經本人申請 , 可申領6個月失業補助金,標準按當地失業保險金標準的80%執行 。
失業補助金按月發放,從失業保險基金“其他支出”科目列支 。領取期間不享受失業保險金、代繳基本醫療保險費、喪葬費和撫恤金等其他待遇 。

2、失業保險金
失業保險金按失業人員所在地區最低工資的90%計發 。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同時享受職工醫療保險待遇 。失業人員生育補助費、喪葬補助金、一次性撫恤金等 。
領取時間
1、失業補助金
經本人申請,可申領6個月失業補助金 。對2020年1月至本《通知》下發前符合失業補助金領取條件但因重新就業等原因構成停領情形的失業人員 ,  其未就業期間的部分可一次性補發 。
2、失業保險金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失業人員失業前累計繳費時間確定,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
失業保險費繳費時間按單位和職工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分別累計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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