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養老保險一次性補繳規定 山西養老保險補繳新政策出臺

太原養老保險一次性補繳規定 山西養老保險補繳新政策出臺

參加補充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年滿65周歲、累計繳費滿15年、且已享受我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可以按月領取補充養老保險待遇 。
已年滿65周歲并享受我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居民,不用繳費,可在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直接按月領取補充養老保險政府補貼(出口補)待遇 , 有補繳保險費意愿的,可以一次性補繳,最長補繳年限不超過15年,補繳費用全部計入個人賬戶;距規定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 , 應逐年繳費至65周歲;距規定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 , 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于15年 。

【太原養老保險一次性補繳規定 山西養老保險補繳新政策出臺】參加補充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在繳費期亡故的,停止繳費;已開始領取補充養老保險待遇亡故的,從次月起停止支付其補充養保險待遇 。個人賬戶余額可依法繼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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