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工商業分時電價最新調整通知 泰安市工業用電價格

泰安工商業分時電價最新調整通知 泰安市工業用電價格

依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的通知》(發改價格[2021]1093號)、《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工商業分時電價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魯發改價格[2022] 997號)、《關于進一步完善居民電動汽車充電樁分時電價政策的通知》(魯發改價格[2023] 594號)、《關于居民住宅小區電動自行車用電價格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魯發改價格[2023] 39號)、《關于進一步優化工商業分時電價政策的通知》(魯發改價格[2023] 914號) 等相關工作要求,現將2024年工商業分時電價公告如下
分時電價執行范圍及時間
(一) 執行范圍
結合國家輸配電價改革,將“上網環節線損費用”“系統運行費用(包括煤電容量電價分攤標準、抽水蓄能容量電費分攤標準等,下同)納入分時電價政策執行范工商業用戶容量補償電價、上網環節線損費用、系統運行費用、以及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用戶(不含國家有專門規定的電氣化鐵路牽引用電) 代理購電價格執行分時電價政策 , 各類分攤損益等其他電價部分不執行分時電價政策 。工商業用戶(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用戶、直接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用戶) 容量補償電價、上網環節線損費用、系統運行費用峰谷損益由全體工商業用戶分攤(分享) ;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用戶代理購電價格峰谷損益納入代理購電損益,由代理購電用戶分攤(分享)  , 并逐月清算 。

(二) 執行時間
分時電價從2024年1月1日起開始執行,其中: 低壓代理購電用戶計量裝置具備動態調整條件前,其峰谷時段由電網企業根據低壓用戶用電特性、電力現貨市場分時電價信號等確定并向社會公布,暫不執行尖峰、深谷電價政策 。計量裝置具備條件后 , 再執行與1千伏及以上用戶相同的時段劃分,以及尖峰電價、深谷電價和動態調整機制
分時電價峰谷系數
分時電價峰谷系數取值分別為
高峰系數1.7
深谷系數0.1
尖峰系數2.0
低谷系數0.3
平時段系數為1
分時電價執行時段
(一) 整體情況
(不包括“不滿1千伏代理購電用戶計量裝置具備動態調整條件前”情況)
1.春季 (3月至5月)

谷時段為10:00至15:00
其中,深谷時段為11:00至14:00
峰時段為17:00至22:00
其中,尖峰時段為17:00至20:00
2.夏季 (6月至8月)
谷時段為0:00至6:00
峰時段為16:00至22:00
其中 , 尖峰時段為17:00至22:00
3.秋季(9月至11月)
谷時段為10:00至15:00
其中,深谷時段為11:00至14:00
峰時段為16:00至21:00
其中,尖峰時段為17:00至19:00
4.冬季 (1月至2月、12月)
谷時段為10:00至15:00

其中,深谷時段為11:00至14:00
峰時段為16:00至21:00
其中,尖峰時段為16:00至19:00
5.其他時段
峰谷時段外其他時段為平時段
表1 2024年季節及峰谷時段劃分表


居民電動汽車充電樁除了23:00-7:00執行低谷電價外,其余時段與工商業動態分時電價一致 。居民住宅小區、農村社區由電網企業直接供電的電動自行車充(換)電設施經營單位,可自愿申請分時電價政策 , 參照居民電動汽車充電樁電價政策執行 。
(二) 其他情況
不滿1千伏代理購電用戶計量裝置具備動態調整條件前全年春夏秋冬四個季節執行相同的峰谷分時時段 。谷時段為10:00至15:00峰時段為17:00至22:00其余為平時段 。
表2 2024年季節及峰谷時段劃分表

【泰安工商業分時電價最新調整通知 泰安市工業用電價格】備注: 對需現場調整表計時段的電力用戶電網企業統籌安排,做到調整一批、落實一批(自調整次月執行新的分時電價政策),全部現場調整工作于2024年3月31日前完成 。計量裝置具備動態調整條件后,按1千伏及以上代理購電用戶峰谷時段及系數劃分標準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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