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申領生活津貼的人員對社保繳納情況是否有要求

威海申領生活津貼的人員對社保繳納情況是否有要求

威海申領生活津貼的人員對社保繳納情況的要求:
生活津貼申領的基本條件之一為需要在威海市累計繳納社保滿12個月可以首次申請,累計繳納社保滿24個月可以第二次申請 , 累計繳納社保滿36個月可以第三次申請 。
需要在威海市繳納至少1個險種,社保在威海以外地區繳納不符合申領條件 。
社保繳納時間必須以單位繳納時間核定,個人繳納時間不作數 。社保繳納時間以累計時間為準,不要求在同一家單位連續繳納滿12個月,中途間斷社保的不影響總時長計算 。

適用對象
具有本市戶籍或者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證,在法定勞動年齡內(以身份證年齡為準) , 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意愿且在威海市范圍內進行失業登記的下列人員:

1.上年度末 , 女性年滿40周歲、男性年滿50周歲的本市用人單位就業轉失業人員;
【威海申領生活津貼的人員對社保繳納情況是否有要求】2.零就業家庭成員;
3.低保家庭成員;
4.建檔立卡貧困家庭成員;
5.撫養未成年子女單親家庭成員;
6.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人員 。
通過認定就業困難人員后 , 在本市從事靈活就業并按規定進行靈活就業登記,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繳納職工社會保險的,可以申領社保補貼 。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補貼范圍:
1.被列入失信“黑名單”的;
2.申請年度享受失業金的;
3.已享受完一輪就業扶持政策的;
4.屬本市用人單位就業轉失業人員,失業前在最后一個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不滿一年的;
5.屬于協議保留社會保險關系人員的;
6.申請年度登記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或為公司法人代表及股東的;
7.申請年度登記為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等機構法人代表的;
8.申請年度登記為律師事務所負責人或合伙人的;
9.無正當理由3次不接受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介紹上崗以及拒絕接受其他公共就業服務的或終止就業要求的;
10.其他不符合就業困難人員認定條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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