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調整湖南省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

湖南省調整湖南省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湖南省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訂)的相關規定和自然資源部有關文件精神 , 結合我省征地補償工作實際,現將調整后的《湖南省征地補償標準》予以公布,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征地補償標準包含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兩項之和 , 為當地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其中土地補償費占40%,安置補助費占60% 。因非農建設需要收回農林牧漁場等國有土地的,參照本標準執行 。
二、原以縣市區為單位劃分并公布、報省自然資源廳備案的征地補償區片,維持不變 。
三、征收永久基本農田的 , 按本標準的2倍執行;征收水田(屬永久基本農田的除外)的,按本標準的1.2倍執行;征收園地、林地的,按照相應的地類系數執行;征收其他農用地的 , 按本標準執行;征收未利用地的 , 按本標準的0.6倍執行 。
四、市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作出相應調整,但是不得低于本通知確定的補償標準和地類系數 。
五、征收集體建設用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市州人民政府根據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自然資源稟賦、區位條件等因素分類進行規定,報省自然資源廳備案 。
六、本標準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標準施行前,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已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可以繼續按照公告確定的標準執行 。在本標準施行前已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但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未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按照本標準執行 。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切實加強耕地保護 , 依法依規做好征地補償標準調整落實工作,完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 , 落實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有效保障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確保被征地農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
附件:湖南省征地補償標準(2021年調整)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21年7月15日
【衡陽補償標準】
市州縣市區補償標準地類系數Ⅰ區Ⅱ區Ⅲ區園地林地衡陽市市區87150735000.80.8南岳區68250525000.80.8衡陽縣60900525000.80.8衡南縣60900525000.80.8衡山縣60900525000.80.8衡東縣60900525000.80.8祁東縣60900525000.80.8耒陽市63000546000.80.8常寧市60900514500.80.8

【湖南省調整湖南省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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