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特困救助供養對象認定條件 特困救助供養是指哪些對象

長沙特困救助供養對象認定條件 特困救助供養是指哪些對象

凡持有長沙市戶籍的城鄉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依法納入特困供養范圍:
(一)無勞動能力;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無勞動能力:
(1)60周歲及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
(3)殘疾等級為一、二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一級的肢體殘疾人;
(4)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它情形 。
(二)無生活來源;
收入總和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財產符合本市特困人員財產狀況規定的,應當認定為本辦法所稱的無生活來源 。前款所稱收入包括工資性收入、經營性收入、財產凈收入、轉移凈收入等收入,不包括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中的基礎養老金、基本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和高齡津貼等社會福利補貼 。

(三)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 。
法定義務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 認定為所稱的無履行義務能力:

(1)具備特困人員條件的;
(2)60周歲及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或者重度殘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且財產符合本市特困人員財產狀況規定的;
(3)無民事行為能力、被宣告失蹤、在監獄服刑的人員,且財產符合本市特困人員財產狀況規定的;
(4)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它情形 。
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同時符合特困供養條件和孤兒認定條件的,納入孤兒基本生活保障范圍,不再認定為特困人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準享受特困供養,已經批準享受的,從查實的下月起終止享受:

(一)提出申請前或享受特困供養期間擁有或使用機動車輛(肢體殘疾人代步車、摩托車除外)、營運船舶、工程機械和大型農機具的;
(二)保障期間購房、建房(拆遷安置、政府確定的危房改造除外)或高標準裝修住房且無突發困難的;
(三)擁有經營性門面或2套及以上住房;
(四)按有關政策領取了征地拆遷費、一次性安置費、經濟補償金、賠償金,不能說明已經使用的用途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
(五)采取隱匿、轉移、變賣等手段 , 放棄自身權益和財產,造成無經濟來源、生活困難假象的;
(六)雇傭他人從事各種經營活動的;
(七)未按規定提出申請、簽署授權書、并提供有關證明、證件或證明、證件提供不齊全的 , 或不配合工作人員進行調查的;
(八)不如實提供有關情況,故意隱瞞真實收入、財產等變動情況 , 或者提供虛假申請材料、虛假證明、虛假住所的;
(九)經區縣(市)民政部門認定不予保障的其他情形 。
【長沙特困救助供養對象認定條件 特困救助供養是指哪些對象】納入特困供養范圍的,不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納入孤兒基本生活保障范圍的,不再適用特困供養政策 。納入特困供養范圍的殘疾人,不再享受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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