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昌居住證失效功能停用情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
(一)持證人在申辦時提供虛假材料取得居住證的;
(二)持證人情況發生變更且不符合居住證辦理要求的;
(三)逾期未辦理簽注手續的;
(四)持證人已轉辦居住地常住戶口的;
(五)持證人跨省轄市區或縣行政區域更換居住地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使用功能的情形 。
此外 , 還有以下情況需要留意,謹防居住證失效:
1.當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每滿1年之日前1個月內,由居住證持有人或代辦人到居住地登記站辦理簽注手續 。
2.居住證持有人在省轄市區或縣(市)行政區域內更換居住地的,應當在更換居住地15日內到現居住地登記站申請辦理簽注手續 。
【許昌居住證失效功能停用情況】3.逾期不超過半年補辦簽注手續的,居住證的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補辦簽注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 。超過半年申請補辦簽注手續的,需重新申報暫住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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