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安全駕駛罪判幾年 公共安全危險駕駛罪

危害公共安全駕駛罪判幾年 公共安全危險駕駛罪


我國《刑法》并未規定危害公共安全駕駛罪,只有危險駕駛罪 。
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危害公共安全駕駛罪判幾年 公共安全危險駕駛罪】(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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