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沒有領完的失業保險金再次失業后可以繼續領嗎?

吉林市沒有領完的失業保險金再次失業后可以繼續領嗎?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 , 繳費時間重新計算,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后不滿1年再次失業的,可以繼續申領其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 。

拓展:
失業保險金標準計發比例調整為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90% , 吉林市最低工資標準是1760元,吉林失業保險金標準調整為1584元/月 。

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1年不足2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3個月;

【吉林市沒有領完的失業保險金再次失業后可以繼續領嗎?】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2年不足3年的 ,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6個月;
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3年不足4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9個月;
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4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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