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污染罪立案標準

【環境污染罪立案標準】污染環境罪依據《刑法》第383條的規定,是指違反法律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行為 。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38條、第346條的規定,自然人犯本罪的 ,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規定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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