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工傷與工傷保險知識 鄭州企業繳納工傷保險的比例

鄭州市工傷與工傷保險知識 鄭州企業繳納工傷保險的比例

鄭州市工傷與工傷保險知識
一、工傷認定
1.哪些情形應當認定為工傷?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
 ?。?)工作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 , 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
 ?。?)患職業病的 。
 ?。?)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
2.哪些情形可以視同工傷?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
 ?。?)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
 ?。?)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
3.哪些情形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
職工雖然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故意犯罪的 。
 ?。?)醉酒或者吸毒的 。
 ?。?)自殘或者自殺的 。
、勞動能力鑒定
1.什么情況下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滿(含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延長期限),工傷職工或者近親屬、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
工傷職工也應結合具體情況,就是否具備工傷康復資格、是否需要安裝輔助器具等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確認申請 。
2.勞動能力鑒定的等級是如何劃分的?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
、工傷保險待遇
1.工傷后就醫有什么要求?費用報銷有什么要求?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 , 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不享受工伤覕嚻待?。
2.參保工傷職工醫療期間能享受哪些待遇?
項目
計發基數及標準

醫療費
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內,符合規定范圍內的醫療費
基金支付
康復費
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內,符合規定范圍內的醫療費
基金支付
輔助器具費
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安裝輔助器具的,發生符合支付標準的輔助器具配置費用
基金支付
住院伙食補助費
職工治療工傷的伙食費用,按當地標準支付
基金支付
異地就醫交通食宿費
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 , 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按當地標準支付
基金支付

工資福利
停工留薪期間,按原工資福利待遇支付
單位支付
護理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員工在停工留薪期間需要護理的
單位負責

3.參保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后有哪些一次性待遇?(工傷醫療終結
項目
計發基數
計發標準
支付方式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本人工資
一級
27個月
基金支付
二級
25個月
三級
23個月
四級
21個月
五級
18個月
六級

16個月
七級
13個月
八級
11個月
九級
9個月
十級
7個月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按各地具體制定的標準執行
五至十級
按各地具體制定的標準執行
終止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關系時,基金支付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按各地具體制定的標準執行
五至十級
按各地具體制定的標準執行
終止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關系時 , 由用人單位支付

4.參保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后可以定期獲得哪些長期待遇?(工傷醫療終結)
項目
計發基數
計發標準
支付方式
傷殘津貼

本人工資
一級
90%
基金按月支付
二級
85%
三級
80%
四級
75%
保留勞動關系,難以安排工作的,由單位按月支付
五級
70%
六級
60%
生活護理費
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完全不能自理
50%
基金按月支付
大部分不能自理
40%
部分不能自理
30%

5.職工因工死亡有哪些待遇?
項目
計發基數
計發標準
支付方式
喪葬補助金
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6個月
基金支付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0倍
基金支付
供養親屬撫恤金
本人工資
配偶(40%)
基金按月支付,符合工亡職工供養范圍條件的親屬可領取
其他親屬(30%)
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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