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能不接受指定辯護嗎

【被告人能不接受指定辯護嗎】【法律依據】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被告人當庭拒絕辯護人為其辯護,要求另行委托辯護人的,應當同意,并宣布延期審理 。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辯護律師 , 合議庭同意的,應當宣布延期審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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