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金管理暫行條例》 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簡介

《現金管理暫行條例》 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簡介

1、《現金管理暫行條例》是國務院發布的條例,已經1988年8月16日國務院第十八次常務會議通過,并發布,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 。
2、該條例已于2011年1月8日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8號發布的《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所修訂 。
【《現金管理暫行條例》 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簡介】
3、為改善現金管理,促進商品生產和流通 , 加強對社會經濟活動的監督,制定本條例 。凡在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開戶銀行)開立賬戶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單位(以下簡稱開戶單位),必須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收支和使用現金,接受開戶銀行的監督 。國家鼓勵開戶單位和個人在經濟活動中 , 采取轉賬方式進行結算,減少使用現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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