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特困人員認定辦法

重慶特困人員認定辦法

重慶特困人員認定辦法、申請審批程序
(一)對象范圍 。
城鄉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且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的,應當依法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 。
(二)申請審批程序 。
1.申請 。申請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由本人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按規定提交相關材料,書面說明勞動能力、生活來源以及贍養、撫養、扶養情況 。本人申請有困難的 , 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員會或者他人代為提出申請 。對無民事行為能力等無法自主申請的,應當主動幫助其申請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及時了解掌握轄區內居民的生活情況,發現符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條件的人員,應當告知其救助供養政策 。


2.審核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民主評議、信息核查等方式,對申請人的收入狀況、財產狀況以及其他證明材料等進行調查核實 , 于20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并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進行公示后,報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審批 。申請人及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配合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
3.審批 。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應當全面審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的調查材料和審核意見 , 并隨機抽查核實,于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 。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予以批準,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布,并從批準之日次月起計發救助供養金;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批準 , 并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

4.終止 。特困人員不再符合救助供養條件的,村(居)民委員會或者供養服務機構應當及時告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并報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核準后,終止救助供養并予以公示,從公示期滿之日次月起停發救助供養金 。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工作中發現特困人員不再符合救助供養條件的,應當及時辦理終止救助供養手續 。特困人員中的未成年人,滿16周歲后仍在接受義務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就讀的,可繼續享有救助供養待遇 。
【重慶特困人員認定辦法】5.動態管理 。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按照“一人一檔”的要求建立完善特困人員個人信息檔案,及時更新特困人員增減等信息,實現動態管理 。

相關經驗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