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魯木齊就業困難人員認定條件

烏魯木齊就業困難人員認定條件

就業困難人員是指在烏魯木齊市行政區域及法定勞動年齡內 , 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愿望,并在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失業登記和求職且領取了《就業創業證》的下列本市戶籍人員:
(一)城鎮零就業家庭及夫妻雙失業家庭成員;
(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自登記之日起連續失業半年以上人員;
(三)本人申請認定時女性年滿45周歲、男性年滿55周歲及其以上的城鎮登記失業人員;

(四)已經在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后 , 連續失業1年(含1年)以上人員一年內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供職業介紹服務3次以上 , 非本人原因 , 仍未實現就業的城鎮失業人員;
(五)自登記之日起連續失業一年以上的高校畢業生;
(六)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且自登記之日起連續失業半年以上的城鎮登記失業人員;
(七)因政府征地失去土地且收入低于我市平均生活水平的農民;
(八)無法實現轉移就業的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勞動力;
(九)未就業的部隊復員轉業退役人員,隨軍家屬;
(十)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的失業人員;
【烏魯木齊就業困難人員認定條件】(十一)其他特殊就業困難人員 。

相關經驗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