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規范設施農業用地管理 取消生豬和奶牛養殖輔助設施用地15

天津:規范設施農業用地管理 取消生豬和奶牛養殖輔助設施用地15

日前,天津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會同天津市農業農村委員會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設施農業用地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設施農業用地的類型和適用范圍,同時 , 簡化備案程序,由原來的區級備案調整為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備案 。
【天津:規范設施農業用地管理 取消生豬和奶牛養殖輔助設施用地15】《通知》規定了生產設施和輔助設施的具體用地規模 。明確對于地面沉降嚴重區,可定向增添集雨、水處理設施及節水灌溉設施等輔助設施用地比例,但最多不超過項目用地面積的12% 。同時,為了支持天津的生豬生產和奶業振興,廢除其輔助設施用地15畝上限規定 。養殖設施允許建設多層建造 。


《通知》提出,設施農業屬于農業內部結構調整,可以使用普通耕地,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不需落實耕地占補平衡 。設施農業用地按農用地管理 。種植設施不破壞耕地耕作層的 , 可以使用永久基本農田 , 不需要補劃;破壞耕地耕作層,由于位置關系難以避讓永久基本農田的,在補劃同等數量、質量永久基本農田的前提下,允許使用永久基本農田 。畜禽養殖設施原則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農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農田的確難以避讓的,允許使用但必須補劃 。水產養殖設施不得使用永久基本農田 。

《通知》請求 , 簡化備案程序 , 由原來的區級備案調整為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備案 。對于僅生產設施、輔助設施用地發生調整的,在符合設施農業用地管理請求的情況下,可對原有備案情況進行變更 。對于生產經營者或設施農業用途發生變幻的,應當重新簽訂用地協議、重新備案 。設施農業用地不再使用的,應當及時清理備案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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