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流動人口登記如何辦理 佛山市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

佛山流動人口登記如何辦理 佛山市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

近日,《佛山市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草案修改稿)》(簡稱“《條例(草案修改稿)》”)已經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第二次審議,擬于12月提交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會議進行第三次審議并交付表決 。
為貫徹民主立法原則,廣泛聽取民意 , 做好該法規草案的繼續審議工作,現公開征求廣大市民和社會各界對該法規草案的意見和建議 。
該“《條例(草案修改稿)》”有什么亮點?
一、居住登記納入全市統一數據庫
《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六條要求,居住登記、居住證服務管理等信息,納入全市統一的流動人口信息數據庫進行管理和應用 。
二、誰來報送?怎么報送?
⑴誰是居所報送人?什么時候報送?
●流動人口居所為出租房屋的 , 房屋出租人為居所報送人;因存在承包經營、轉租或者受委托代管等情形的 , 承包經營、轉租或者受委托代管等實際管理人為居所報送人;除以小時、天數為租期的出租房屋的居所報送人外,應當在流動人口入住后二十四小時內登記其基本情況 , 并分別在流動人口入住和搬離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報送其居住登記信息;
●流動人口居所為用人單位宿舍的,用人單位為居所報送人;除以小時、天數為租期的出租房屋的居所報送人外 , 應當在流動人口入住后二十四小時內登記其基本情況 , 并分別在流動人口入住和搬離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報送其居住登記信息;

●流動人口居所為本人或者直系親屬自購、自建房屋的 , 房屋所有人為居所報送人;應當分別在流動人口入住和搬離之日起十五日內報送其居住登記信息 。對連續居住時間不滿十五日的流動人口,可以不報送其居住登記信息 。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流動人口居所為借住房屋的 , 房屋所有人為居所報送人;應當分別在流動人口入住和搬離之日起十五日內報送其居住登記信息 。對連續居住時間不滿十五日的流動人口,可以不報送其居住登記信息 。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流動人口居所為前項所列情形以外的,居所提供人為居所報送人;應當分別在流動人口入住和搬離之日起十五日內報送其居住登記信息 。對連續居住時間不滿十五日的流動人口,可以不報送其居住登記信息 。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實際管理人為居所報送人的,居所所有人、提供人應當督促實際管理人報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信息;以小時、天數為租期的出租房屋 , 居所報送人應當分別在流動人口入住和搬離時,即時報送其居住登記信息 。

⑵報送什么信息?
●流動人口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聯系方式;
●居所地址、類型;
●流動人口入住、搬離時間 。
⑶流動人口及居所報送人應做事宜
流動人口應當向公安機關、服務管理機構和居所報送人出示有效身份證件,并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居住登記信息 。流動人口拒絕提供信息或者身份不明的,居所報送人不得提供居所,并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
⑷以下情形流動人口可不申報居住登記
●在居住地就醫、探親、旅游、出差的;
●在全日制小學、中學、中高等職業學校或者普通高等學校就讀的;
●在賓館、酒店、旅店、招待所以及其他可供住宿的經營性服務場所居?。?且已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旅館業住宿登記的 。
三、持有居住證的流動人口享受十項福利
《條例(草案修改稿)》還提到,公安機關、服務管理機構應當拓寬流動人口居住登記信息的申報、采集、核查方式 , 運用移動終端、互聯網等現代信息技術以及其他便捷途徑,為居所報送人報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信息,流動人口申報居住登記、居住變更登記和申領居住證以及查詢相關信息提供便利;

要求出租時限短、容納人數多的出租房屋或宿舍安裝居住人員信息采集系統,并配備專職管理人員 , 制定管理制度;
持本市有效居住證的流動人口除享受國家、省規定的公共服務便利外,還可以享受本市十項公共服務便利:
●申請積分入戶;
●申請保障性住房;
●按照有關規定申請技能晉升培訓補貼、創業資金扶持;
●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孕前優生檢查項目;
●申請隨遷子女積分入學;
●隨遷子女按照有關規定在居住地接受義務教育后參加中考;
●申辦老年人優待證;
●申請因病致貧醫療救助和臨時救助;
●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傳染病防治和適齡兒童免疫規劃服務;
●符合有關規定的,按照當地居民標準辦理人身損害賠償 。
四、違規報送將罰款
《條例(草案)》還設置了相關的處罰規定 。
●居所報送人虛假報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信息的 , 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 , 并按照虛假報送居住登記信息人數每人一千元處以罰款 。
●居所報送人未報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信息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以下規定予以處罰:
居所為不以小時、天數為租期的出租房屋,居所報送人未按照規定報送承租人的流動人口居住登記信息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百元罰款;未按規定報送與承租人同住的流動人口居住登記信息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未報送人數每人五百元處以罰款;
居所為用人單位宿舍 , 居所報送人未按照規定報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信息的 , 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未報送人數每人五百元處以罰款;
居所為以小時、天數為租期的出租房屋,居所報送人未按照規定報送承租人的流動人口居住登記信息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千元罰款 。
●居所報送人未按規定報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信息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未報送人數每人二百元處以罰款 。
●流動人口拒絕向公安機關、服務管理機構和居所報送人提供居住登記信息的 , 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處五百元罰款;流動人口向公安機關、服務管理機構和居所報送人虛假提供居住登記信息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處一千元罰款 。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將獲悉的流動人口居住登記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居所報送人未安裝居住人員信息采集系統的 , 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 。
●提供、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對個人處一千元罰款;對單位處五千元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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