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見稿 佛山市高明區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佛山市高明區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管理辦法

關于公開征求《佛山市高明區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意見的公告
加強和規范全區社區居家養老服務工作,推進我區社區居家養老服務工作質量不斷提升,結合我區實際,我局草擬《佛山市高明區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為保障公眾知情權,現將該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
征求意見時間:2022年2月8日至2022年2月21日 。征詢意見期間如有修改意見的 , 請與高明區民政局聯系 。
聯系人:嚴小姐,聯系電話:0757-88661351 。
電子郵箱:qmzj@gaoming.gov.cn 。
地址:佛山市高明區荷城街道滄江路和平巷10號高明區民政局養老服務和慈善事業股,郵編:528500 。
附件:佛山市高明區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doc
網上征求入口:點擊進入
佛山市高明區民政局
2022年2月8日
佛山市高明區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全區社區居家養老服務工作,根據國家、省、市關于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相關規定和要求,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社區居家養老服務,是指以家庭為核心,以社區為依托,以專業化服務為主要形式,充分利用包括衛生服務機構、養老服務機構、其他服務機構等 , 為社區內老年人提供或協助提供生活照料、助餐服務、膳食供應、保健康復、文化娛樂、精神慰藉、家政服務等一系列多元化養老服務的通稱 。
第三條 在本區行政區域范圍內開展的社區居家養老服務和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
第四條 社區居家養老服務 , 應遵循政府主導、家庭盡責、社會參與、以人為本、政策扶持、因地制宜、市場運作、可持續發展的原則 。
【征求意見稿 佛山市高明區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管理辦法】第五條 區民政局是全區社區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并公布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目錄清單 , 負責全區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統籌協調、政策指導、監督檢查等工作 。
鎮(街道)公共服務辦公室是本轄區社區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居家養老服務政府資助對象審核審批,服務機構采購招標,建設和管理社區居家養老服務設施,負責服務補助標準及資金審核、撥付與結算,并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 。

村(居)民委員會負責居家養老服務資助對象申請和初審;協助開展對轄區內老年人健康狀況、家庭情況和服務需求等調查;協助組織開展文體娛樂、社會交往、互助養老、志愿服務等活動;對服務機構提供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的情況進行監督反饋 。
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管、消防救援等部門按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
第二章 服務設施
第六條 各鎮(街道)應當加強社區居家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結合實際建設村(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站,開展多種形式的社區居家養老服務 。
各鎮(街道)應設立綜合養老服務中心,在滿足特困人員集中供養需求的基礎上,提供短期托養、日間照料、上門照護等養老服務功能 。
第七條 養老服務設施應符合養老設施建筑設計規范,符合環境保護、消防安全等相關規定 。其中,提供餐飲、醫療服務等服務的應符合衛生和食品藥品安全等相應技術標準,并取得相應行政許可 。
區民政局應制定養老服務設施建設運營指南,統一名稱和標識 。
第八條 各村(社區)建設的養老服務設施可由村(社區)自主管理,也可采取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整體或分項目委托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運營 。
鼓勵養老機構運營社區居家養老服務設施,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門照護、日間照料、短期托養等專業化服務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養老服務 , 滿足多層次、多樣化、個性化的養老服務需求 。
第三章 服務供給
第九條 在本區行政區域內居住的60周歲及以上老人可申請社區居家養老服務 。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老人不納入服務范圍:
1、服務對象患有傳染性疾病的;
2、服務對象患有精神疾病且病情不穩定的;
3、入住養老機構的老人不得享受居家養老服務 。
第十條 服務產品項目主要包括但不僅限于以下內容:
(一)生活照料服務:個人清潔、排泄照料等;
(二)家政服務:居室清潔、更換洗滌、上門維修等;
(三)協助醫療護理:日常提示、助行服務等;
(四)康復護理服務:康復訓練、日常生活運動鍛煉等;

(五)醫療保健服務:保健服務、健康咨詢等;
(六)精神慰藉服務:心理疏導等;
(七)安全援助:定期巡防、排除隱患等;
(八)應急處理:意外傷害事故、安全事故、自然災害事故等應急處理;
(九)日間托老:助餐配餐、午間休息等;
(十)長者飯堂:配餐、送餐等;
(十一)臨終關懷:護理服務、心理照顧、善后服務等;
(十二)文化娛樂服務:文化教育、室外休閑活動等;
(十三)志愿服務:老人互助,志愿幫扶等;
(十四)轉介服務:轉介服務機構等;
(十五)其他服務 。
第十一條 各鎮(街道)開展的社區居家養老服務項目可采取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選定服務機構,由確定的服務機構為服務對象提供上門服務 。
上門服務實行“五定”方式 , 即:定服務人員、定服務對象、定服務時間、定服務地點、定服務項目 。服務機構與服務對象協商確定服務時間、服務地點、服務項目,并簽訂服務協議,約定具體的服務內容,在每次服務結束后形成服務記錄并與服務對象確認 , 完整記錄上門服務過程 。服務協議周期結束后,服務供應商應將居家養老服務對象的資料規范整理 。
第十二條 服務過程中如發現以下情況之一的,可以終止服務協議或提供轉介服務:
(一)服務對象患有嚴重的傳染性疾病的;
(二)服務對象患有精神疾病且病情不穩定的;
(三)服務對象違反服務約定的;
(四)由于客觀原因導致雙方不能履行協議的;
(五)雙方協商同意終止協議的 。
符合第(一)、(二)項情形的,由服務機構通知服務對象委托人或近親屬送院治療;無委托人或近親屬的,由服務機構通知服務對象所在村(社區)送院治療 。
第十三條 社區居家養老服務機構應根據實際成本、社會承受能力等,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合理制定收費標準 。社區居家養老服務收費標準應在服務場所和村(社區)公開欄張貼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
服務機構應對服務過程定期檢查,記錄檢查結果(包括但不限于服務內容、服務時長、服務時間、服務地點、服務人員及服務質量等),對服務情況做出評價 。
第四章 服務資助
第十四條 具有本區戶籍且在本區行政區域內居住,符合以下三個檔次的九種老人,可申請享受相應的居家養老服務政府補貼:
(一)以下6種老人享受第一檔次的服務補貼

1、60周歲及以上的散居特困供養人員;
2、低保戶里60周歲及以上的老人;
3、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且是孤寡的60周歲及以上老人;
4、60周歲及以上的市級以上的勞動模范;
5、60周歲及以上的1—4級殘疾退役軍人;
6、100周歲以上老人 。
(二)以下2種老人享受第二檔次的服務補貼
7、低收入家庭(低保標準1.5倍以內)里60周歲及以上的老人;
8、60周歲及以上的計劃生育特殊家庭(即獨生子女死亡或傷殘后未再生育) 。
(三)以下1種老人享受第三檔次的服務補貼
9、90周歲—99周歲老人 。
上述對象只能選擇納入其中一個檔次享受補貼 。已享受特困供養人員護理補貼或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的,按照就高原則,不能重復享受本辦法的補貼 。
區民政局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以及困難老年人受助需求適時調整資助對象范圍 。
第十五條 政府補貼標準
(1)2022年高明區社區居家養老服務補貼標準為:第一檔次為每人每月300元,第二檔次為每人每月200元 , 第三檔次為每人每月100元 。
(2)2023年1月起高明區社區居家養老服務補貼標準為:第一檔次為每人每月400元,第二檔次為每人每月300元,第三檔次為每人每月200元 。
第十六條 補貼標準由區民政局會同區財政局根據本區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充分征求各鎮(街道)意見,經區政府同意后進行調整 。
各鎮(街道)可根據實際情況,在本辦法的基礎上進一步提高補貼標準、擴大補貼范圍,超出區級統一標準的提標擴面資金由各鎮(街道)自行承擔 。
第十七條 居家養老服務政府補貼所需費用按區、鎮(街道)5:5的比例承擔,分別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安排 。
區承擔的居家養老服務資金由區民政局每半年核撥一次 。各鎮(街道)公共服務辦公室分別于每年6月、12月的5日前將服務合同、服務對象名冊匯總上報區民政局核實后,由區民政局按照相關規定核撥相應經費 。
第十八條 審批流程
(1)申請和受理 。符合申請補貼條件的老年人(或其委托人)應向戶籍所在地村(居)委會提出申請,并提供申請人的身份證原件和相關佐證材料 , 相關佐證材料包括:孤寡人員需提供戶口本,特困供養人員需提供《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證》,低保家庭需提供《廣東省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殘疾軍人需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優撫對象需提供《優撫對象撫恤補助登記證》 。
(2)調查和審核 。鎮(街道)公共服務辦公室應會同村(居)委會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和審核工作 。
(3)公示和確認 。完成審核后將符合條件的對象名單在申請人戶口所在地的村(居)務公開欄公示5天 。公示結束后,對符合補貼條件的 , 從審核之日的次月起納入居家養老服務范圍 。對不符合補貼條件的 , 由鎮(街道)公共服務辦公室回復申請對象并說明理由 。
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向區民政局申請復核 。由區民政局會同鎮(街道)公共服務辦公室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回復 。
第十九條 服務機構按照鎮(街道)公共服務辦公室確定的服務方案與補貼對象簽訂服務協議并提供服務 , 超出服務方案和補貼標準的費用由對象自行負擔 。
第二十條 各鎮(街道)公共服務辦公室應在補貼對象身份變化的次月起調整補貼標準或終止補貼 。服務對象亡故或轉入機構養老的 , 應及時終止服務關系 。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嚴禁擅自改變養老服務設施功能和用途 。擅自改變的 , 由鎮(街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屬委托運營的應收回使用權 。
第二十二條 申請服務補貼的申請人必須提供真實、有效、完備的資料和憑證 。對有弄虛作假、騙取資助行為的,取消其補貼資格,追回補貼經費;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
第二十三條 社區居家養老服務資金必須全部用于社區居家養老服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騙取、套取或截留、擠占、挪用;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
第二十四條 鎮(街道)公共服務辦公室要對服務質量進行跟蹤、評估、監督,每年對社區居家養老服務質量評估不少于一次 。
第二十五條 區民政局應通過信息化手段,加強對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的監管 , 提升整體服務水平和效率,以定期檢查和隨機抽查等方式,對居家養老服務質量等進行檢查 。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鼓勵服務機構在做好補貼對象服務的基礎上,拓展服務對象范圍,與其他對象簽定服務協議提供居家養老服務 。鼓勵社會其他老人自費購買居家養老服務,與服務機構簽訂服務協議,約定具體的服務內容,費用自行結算 。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年?月?日起施行 , 有效期至202?年?月?日,有效期5年 。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區民政局負責解釋 。
附件:

相關經驗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