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及標準一覽 泉州市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

泉州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及標準一覽 泉州市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

泉州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及標準一覽
領取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
失業保險金中止發放情形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
(六)被判刑收監執行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
領取標準
從2023年1月1日起,全省失業保險金標準統一調整至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的90% 。
截至目前,安溪縣、永春縣、德化縣失業金發放標準為1629元/月;
鯉城區、豐澤區、洛江區、泉港區、石獅市、晉江市、南安市、惠安縣失業金發放標準為1764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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