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職業技能提升行動實施方案 湖南穩崗位提技能保就業十六條措施


穩崗位提技能保就業十六條措施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常務會議精神,支持我省部分困難行業和企業等用人單位發展,穩定和擴大就業,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高校畢業生等青年就業創業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22〕13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失業保險穩崗位提技能防失業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22〕23號)和《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湖南省促進服務業領域部分困難行業恢復發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湘政辦發〔2022〕14號)、《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湖南省促進工業經濟平穩增長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湘政辦發〔2022〕15號)(以下簡稱兩個《若干政策》)要求 , 結合我省實際,制定穩崗位提技能保就業十六條措施 。
一、落實社會保險費降費率政策 。延續實施失業保險、工傷保險階段性降費政策 。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全省工傷保險行業費率在全省統一的行業基準費率基礎上統一下降20%,即一至八類行業費率分別按0.48%、0.72%、0.96%、1.12%、1.36%、1.68%、1.92%、2.08%執行;現行工傷保險行業費率低于上述費率標準的地區,階段性降低工傷保險費率期間,繼續按現行費率執行;建設項目參保不實施階段性降費和緩繳政策,統一按工程總造價的1.8‰的費率執行,現行費率低于1.8‰的,按現行費率執行 。失業保險保持1%費率,執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 。
二、擴大社會保險費緩繳政策范圍 。將中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和5個特困行業緩繳養老、失業、工傷三項社保費政策延至2022年12月31日,并擴圍至其他特困行業 。其他特困行業的范圍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要求另行規定 。
三、繼續實施普惠性失業保險穩崗返還政策 。參保企業上年度未裁員或裁員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國城鎮調查失業率控制目標 , 30人(含)以下的參保企業裁員率不高于參保職工總數20%的 , 可以享受失業保險穩崗返還 。大型企業返還比例從30%提至50%;中小微企業返還比例從60%提至90% 。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和以單位形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按有關規定參照企業實施 。實施上述穩崗返還政策的統籌地區,上年度失業保險基金滾存結余備付期限應在1年以上 。上述政策執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各地要大力推廣通過后臺數據比對精準發放的“免申即享”經辦新模式,進一步暢通資金返還渠道,對沒有對公賬戶的小微企業 , 可將資金直接返還至當地稅務部門提供的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賬戶 。

四、發放一次性留工培訓補助 。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計出現1次(含)以上被認定為中高風險疫情地區的縣(市、區),可對因新冠肺炎疫情嚴重影響暫時無法正常生產經營的困難企業 , 按每名參保職工500元的標準發放一次性留工培訓補助,支持企業組織職工以工作代替培訓 。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以單位形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參照實施 。用人單位符合發放補助的參保職工數以當前在崗職工中在本單位累計參保滿6個月的人數確定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通過大數據比對,按照該企業參加失業保險人數直接發放補助,無需企業提供培訓計劃、培訓合格證書、職工花名冊以及生產經營情況證明 。上述補助同一企業只能享受一次 。符合條件的,還可以享受失業保險穩崗返還 。實施上述政策的縣(市、區) , 上年度失業保險基金滾存結余備付期限應在2年以上 。省本級、各市州本級參保單位按照營業執照“住所”所在縣(市、區)政策執行 。上述政策執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
五、鼓勵用人單位吸納高校畢業生等群體就業 。對招用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中小微企業,按照每人10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吸納就業補貼 。對于吸納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就業簽訂合同并參加失業保險的企業 , 按照每人1500元標準發放一次性擴崗補助,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此項補助與一次性吸納就業補助不重復享受 。上述政策實施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支持高校畢業生發揮專業所長從事靈活就業,對畢業年度和離校2年內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實現靈活就業的 , 按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 。拓寬農村勞動力就地就近就業渠道,重大工程建設、以工代賑項目優先吸納農村勞動力 。【湖南省職業技能提升行動實施方案 湖南穩崗位提技能保就業十六條措施】

六、發揮職業培訓穩崗留工作用 。鼓勵支持企業組織職工開展崗位技能提升和轉崗培訓,按規定給予培訓補貼 。積極推行企業新型學徒制培訓 , 采取企校雙師帶徒、工學交替培養、脫產或半脫產等模式,組織企業職工開展學徒制培訓,以中級技術工人、高級技術工人為培養目標的,每年分別按6000元/人、8000元/人的標準給予企業補貼,對經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備案后列入學徒培養計劃的 , 可按規定向企業預支培養補貼資金總額的50%的培訓補貼 。大力開展面向失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的就業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按規定給予培訓補貼,為實現再就業和創業積極創造條件 。
七、拓寬技能提升補貼受益范圍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人員取得技能人員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 , 可按照初級(五級)1000元、中級(四級)1500元、高級(三級)2000元的標準申請技能提升補貼 。取得的技能人員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屬于我省技能崗位緊缺職業(工種)的,補貼標準上浮10% 。參保職工取得技能人員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可按規定申請技能提升補貼;技能提升補貼申領條件,繼續放寬至企業在職職工參加失業保險1年以上 。每人每年享受補貼次數不超過三次 。上述政策執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對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接受職業培訓的失業人員,按規定發放職業培訓補貼 。
八、提取失業保險基金支持職業技能培訓 。上年度失業保險基金滾存結余備付期限在2年以上 , 并且職業技能提升行動專賬資金不足的統籌地區,在各項保生活穩崗位政策落實到位的基礎上,根據本地實際,可提取累計結余4%的失業保險基金至職業技能提升行動專賬資金中,統籌用于職業技能培訓 。該項政策的提取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

九、調整完善職業培訓補貼政策 。服務我省“三高四新”戰略定位和使命任務,優化現有職業培訓補貼政策,按照“政府主導、市場需求、規范監管、務求實效”的原則,穩妥實施補貼性職業培訓,調整完善實行差異化的補貼政策 。優化調整補貼職業(工種)結構,重點加大“三高四新”、吸納和穩定就業重點類職業工種的補貼力度,適度合理壓縮培訓學時要求 。強化就業導向,將培訓前的就業意愿征集和培訓后的就業跟蹤服務納入培訓管理過程,進一步提升培訓補貼資金效能 。
十、推進技能人才評價提質擴面 。全面推行企業技能人才自主評價,并將評價結果與技能人才使用、待遇掛鉤 。加大社會培訓評價組織的征集遴選力度,大力推行社會化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加強技術支持和工作指導 。加強對行業組織開展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的支持和指導 。鼓勵地方緊密結合鄉村振興、特色產業和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項目等,組織開發專項職業能力考核項目 。
十一、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 。繼續實施失業保險保障擴圍政策,對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仍未就業的失業人員、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參保失業人員,發放失業補助金;對參保不滿1年的失業農民工,發放臨時生活補助 。保障范圍為2021年1月至2022年12月期間新發生的參保失業人員 。上述政策執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持續做好失業保險金、代繳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農民工一次性生活補助等常規性保生活待遇發放工作 。
十二、防范失業保險基金風險 。各地要密切監測失業保險基金運行狀況,加強形勢研判和工作指導 , 確?;鹗罩胶夂桶踩沙掷m 。加快推進失業保險基金省級統籌,充分發揮省級調劑金作用,支持基金結余不足的統籌地區落實政策。要健全基金審核、公示、撥付等監督機制,加強技防人防,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驗證資格條件,完善待遇申領信息比對核查系統 , 嚴防欺詐、冒領、騙取風險 。
十三、提升重點企業就業幫扶效能 。深化重點企業公共就業服務聯系制度和產業園區用工服務保障,動態調整重點企業清單,設立人社服務專員 , 通過“湘就業”平臺發布崗位、線上線下招聘、產業工人培養基地定向輸送、校企合作對接等方式,為重點企業提供全方位、多渠道、常態化的公共就業服務 。對生產經營遇到困難的企業,提前介入指導穩崗,同步為被裁減人員提供就業幫扶 。
十四、落實創業擔保貸款政策 。加大對服務業和工業領域小微企業的支持力度,符合條件的可申請最高不超過300萬元的創業擔保貸款,財政部門按規定予以貼息 。
十五、發揮人力資源機構促就業作用 。支持采取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方式,探索建設“用工蓄水池”,加強對季節性用工企業的服務保障 , 整治勞務非法中介,提升人力資源配置效益 。支持開展人力資源市場一線觀察,調查企業實際招工缺工狀況,分析高校畢業生、農民工等重點就業群體求職情況,發布急需緊缺就業崗位目錄,組織開展人力資源供需對接活動,發揮市場決定性作用 。
十六、優化各項政策經辦服務 。要大力開展失業保險待遇“暢通領、安全辦”、援企穩崗“護航行動”和技能提升補貼“展翅行動” , 持續優化經辦服務,推動更多政策免跑即領、免申即享、免證即辦,推動政策紅利早釋放 。
各地要加強組織領導,強化責任落實,結合實際和行業特點 , 抓好政策貫徹落實,加大督促指導力度 , 確保各項政策及時落地、盡快見效 。要充分利用各類宣傳媒介,多渠道、多層次、全方位開展政策宣傳,擴大政策知曉度 , 打通政策落地的“最后一公里” 。要大力挖掘先進經驗、工作亮點,為推進工作提供借鑒,營造良好氛圍 。
以上政策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7年5月26日止,其中本措施有明確時限規定的,從其規定;國家出臺相關支持政策的,遵照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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