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是如何調整的

2015年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是如何調整的

一、調整范圍和時間
本次調整養老金的范圍市2014年12月31日前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正式辦理退休手續的企業退休人員(含按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辦理退職手續的人員及按新政發〔2010〕98號文件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下同)
企業離休人員及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文件,退休后照發本人原標準工資的老工人,不列入本次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范圍;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 , 但仍按機關事業單位調整辦法調整基本養老金的原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也不列入本次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范圍 。

調整時間從2015年1月1日起執行 。
二、普調辦法和標準
普遍調整體現公平 , 并與退休人員本人繳費情況等因素掛鉤,進一步體現多繳多得的參保繳費激勵機制 。
(一)凡符合2015年基本養老金調整范圍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在2014年末基本養老金的基礎上增發40元 。

(二)退休人員按繳費年限調整,對繳費年限每滿1年每月增發5元的基本養老金 。對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發75元 。繳費年限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 。繳費年限是指按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累計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下同)
(三)按基本養老金水平進行調整 。按退休人員2014年12月本人基本養老金水平的1%增發(四舍五入到元)【2015年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是如何調整的】

三、傾斜對象和標準
在普調的基礎上 , 對2014年12月31日前已經辦理退休手續的企業高齡退休人員和艱苦邊遠地區退休人員等群體,從2015年1月1日起,再按以下標準適當增加基本養老金:
(一)建立高齡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傾斜機制,截止2014年12月31日,退休人員年滿70周歲至79周歲的 , 每人每月增發50元;年滿80周歲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發60元 。對2015年1月1日以后年滿70周歲的 , 從年滿70周歲之月起每人每月改按225元的標準增加養老金,不再執行175元的標準;對2015年1月1日后年滿80周歲的,從年滿80周歲之月起每人每月改按280元的標準增發養老金,不再執行220元的標準 。
(二)對艱苦邊遠地區企業退休人員適當提高調整水平 。二類地區企業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發30元;三至四類地區企業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發40元;五至六類地區企業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發50元 。哈密市屬于三類地區,退休人員按每人每月40元增發 。
(三)退休人員中原軍隊轉業干部基本養老金調整后,其養老金月水平達不到自治區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可按平均水平計發 。
同時符合上述(一)(二)(三)項條件的企業退休人員,可同時增加養老金 。

相關經驗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