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犬留所犬只收容、領養、認領及領回辦理規定

無錫市犬類留檢所犬只收容、領養、認領及領回辦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犬只的收容、領養、認領和領回等辦理工作,提高服務群眾水平,根據《無錫市養犬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有關規定,結合無錫市犬類留檢所(以下簡稱犬留所)實際,制定本規定 。
第二條 本規定適應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不含江陰、宜興)的公民向犬留所申請對收容犬只的領養、認領、領回以及公民、單位將犬只送犬留所予以收容等相關活動 。
第三條 犬留所在辦理犬只的領養、認領、領回以及收容犬只中,暫實行免費 。
第四條 當事人在申請領養、認領、領回犬只以及將犬只送交犬留所活動中,對遞交相關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
代理他人領養、認領、領回和送交犬只的應當附有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被代理出具的書面授權委托,被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身份證明原件供核驗,個人復印件由本人簽名認可 。
犬留所目前只對個人開放犬只領養等工作 。
第二章 犬只收容
第五條 犬留所對下列犬只予以收容:
(一)流浪犬;
(二)無主犬;
(三)被依法沒收、收繳、扣押的犬只;
(四)放棄飼養的犬只;
(五)送交的其他符合收容條件的犬只 。
第六條 送交犬只時,送交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個人送交的附有本人身份證件原件和復印件;
(二)單位送交的附有證明材料原件及經辦人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
(三)執法部門送交被依法沒收、扣押的犬只需填寫犬只移交單,有必要的需提供行政處罰決定書、扣押、最終處理決定書面材料等證據材料 。
(四)送交死亡犬只的還需附有死亡犬只的情況說明或者證明材料 。已辦理養犬登記的,憑移交單向公安機關辦理養犬注銷登記 。
(五)送交放棄飼養的犬只需附有送交人放棄飼養聲明 。已辦理養犬登記的,憑移交單向公安機關辦理養犬變更登記 。
第七條 犬留所接收犬只基本流程:
(一)審核材料 。審核本規定第六條相關材料是否齊全、合法、有效、完整 。材料不齊全的一次性告知補齊;
(二)審核通過后,填寫《犬只移交單》,備注相關信息,雙方簽字,移交單各執一份 。
(三)犬只登記 。對接收犬只進行登記 。
第三章 犬只領養
第八條 犬留所對下列犬只,允許個人按照《條例》和本規定可以申請領養 。
(一)沒收犬只;
(二)無主犬只;
(三)按照規定送交的其他犬只 。
經同意領養的,簽訂犬只領養協議書 。領養人不得將被領養犬只用于牟利或者經營活動 。飼養被領養犬只,應當遵守《條例》等相關規定和領養協議書 。
第九條 個人領養犬只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戶口或者暫住本市的合法證明;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具有固定住所且獨戶居?。?br /> (四)一戶只能領養一只,已經合法登記飼養有一只犬只者不得領養;
(五)領養人應具備愛心、責任心,不虐待、遺棄犬只;
(六)遵守養犬管理有關法規和規定;
(七)簽訂犬只領養協議書 。
第十條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領養:
(一) 領養人一年內因違法養犬被行政處罰過二次以上的;
(二) 曾有虐待、遺棄、殺害犬只行為或者其他嚴重違法養犬行為的;
(三) 曾因養犬多次被鄰居投訴的;
(四) 領養后一年內棄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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