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會審制度及其意義

清朝的司法制度 :
一、會審制的發展 。清朝會審制在明朝的基礎上 , 更為完備 。
【清朝會審制度及其意義】重要的有:秋審 。秋審是中心司法機關復審各省死刑案件的制度, 因每年秋天舉行而得名 。經過秋審,分為情實、緩決、可矜、 留養承祀四類 。情實者奏請皇帝裁決,執行死刑,緩決有留下次秋審處理;其它兩類可免予處死 。秋審被稱為“大典” , 以標榜“慎刑” 。“朝審” 。朝審是對刑部判決的案件以及京師四周斬監候、絞監侯的案件進行復審的制度,每年霜降后10月舉行 。參加會審的有三法司,吏、戶、禮、工部尚書,通政使及科 道官 。經朝審的案件,處理辦法與秋審同 。
二、限制“越訴” 。清朝地方分為4個審級,以嚴密程序限制“越訴” 。越訴情實者也要治罪,并禁止在押囚犯告舉它事 。卑幼、婦女控告尊長、丈夫,以“千名犯義”治罪 。
三、加強對少數民族的司法管轄 。設理藩院,作為清朝統治各少數民族的重要機關 。少數民族地區判決的重大案件 , 均須由理藩院審核 , 方能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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