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培養錄取學生按照學校與學生簽訂的協議執行 。
第四章 錄取原則
第十四條 我校招生錄取工作全面貫徹實施高校招生“陽光工程”,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的原則;執行國家教育部和各省(直轄市、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制定的錄取政策,結合學校招生工作實際確定的并在本章程中公布的有關規定;以考生填報的志愿和高考總分(投檔分)為主要依據,綜合素質全面考核,擇優錄取 。
我校在各實施高考綜合改革的省份錄取時,執行各相關省市高校招生主管部門關于各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錄取方式改革實施辦法和工作方案的相關規定 。
錄取過程中自覺接受各省(直轄市、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
第十五條 我校在高考綜合改革試點省(市)確定的專業(或專業類)對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的選考科目要求及學生綜合素質檔案材料的使用辦法以各省(市)公布為準 。
第十六條 錄取時將依據考生填報的院校志愿,按照考生的高考總分(投檔分)錄取 。實行平行志愿投檔的省份,按平行志愿投檔政策執行 。未實行平行志愿投檔的省份,按志愿優先原則執行,即在同一科類、相應批次的省(直轄市、自治區)錄取控制分數線上,先按考生填報的院校志愿,從高分到低分順序排隊錄取第一志愿報考我校的考生;只有當考生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線上第一志愿報考我校的人數少于我校招生計劃數量時,才錄取第二志愿報考我校的考生,并依此類推 。
第十七條 專業錄取遵循“分數優先”原則(內蒙古自治區遵循“專業志愿清”原則),無專業級差,即對同一科類、相應批次的投檔考生,按高考總分(投檔分)從高分到低分順序排隊,并從高分到低分依次按照考生填報的專業志愿順序錄取 。如考生第一專業志愿未達到該專業的錄取分數,再看第二專業志愿是否達到該專業錄取分數,依此類推直至最后一個專業志愿,在考生所報專業志愿均未被錄取的情況下,對服從專業調劑者,可調到尚未錄滿專業;對不服從調劑者,作退檔處理 。
第十八條 加分政策按照教育部有關規定執行 。
第十九條 對于江蘇省普通類考生,我校普通類專業的學業水平測試要求及對選測科目的要求以我校招生計劃公布的為準 。對進檔考生,按照"分數優先"的原則錄取 。
第二十條 對各實施高考綜合改革的省(直轄市、自治區)的考生,高考總分(投檔分)相同條件下,按各省(直轄市、自治區)確定的同分排序規則,參考考生綜合素質評價信息進行專業錄取 。
對其他未實施高考綜合改革的省(直轄市、自治區)的考生,高考總分(投檔分)相同條件下,依據考生專業志愿順序錄取,若專業志愿順序相同,優先錄取英語、數學兩科高考分數之和較高的考生和獲省級優秀學生、優秀學生干部、三好生等稱號的考生 。
第二十一條 依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進行審查和復查 。對不符合標準的,按《指導意見》中所作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我校航海技術專業、輪機工程專業、船舶電子電氣工程專業只招男生,對考生視力、色覺、身高等有所要求,具體體檢標準參照海事局最新頒布標準執行(或請詳查我校招生簡章) 。
第二十二條 非外語專業的公共外語課程均為英語,其他小語種考生請慎重填報;報考我校英語、日語專業,不需要參加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門組織的口語測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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