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紅頭文件( 二 )


第十五條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生育登記服務制度,做好相關服務工作 。
提倡孕前或者孕初三個月內辦理生育服務登記,盡早享受生育全程醫療保健服務 。
第四章 保障與獎勵
第十六條符合法定生育條件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六十天,男方享受護理假二十天 。
符合法定生育條件的夫妻,在子女三周歲以內,夫妻雙方每年均可享受十天育兒假 。
產假、護理假和育兒假視為出勤 。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完善義務教育、婦女就業、住房、生育等方面服務的保障機制,綜合采取下列支持措施:
(一)嚴格規范校外培訓,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平衡家庭和學校教育負擔;
(二)為因生育中斷就業的女性提供就業培訓公共服務,鼓勵用人單位確定有利于照顧嬰幼兒的靈活休假和彈性工作方式,平衡職工工作和家庭關系;
(三)在配租公共租賃住房時,對符合當地住房保障條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根據未成年子女數量在戶型選擇等方面給予適當照顧;
(四)指導、監督用人單位做好參保女職工生育醫療費用、生育津貼待遇的保障,落實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減輕生育醫療費用負擔;
(五)其他有助于減輕家庭生育、養育、教育負擔的支持措施 。
鼓勵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依法生育第二個及以上子女的家庭建立育兒補貼制度 。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采取綜合性措施,建立健全普惠托育服務體系,發展社區托育服務,提高家庭獲得嬰幼兒照護服務的可及性和公平性:
(一)將嬰幼兒照護服務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二)采取政府補貼、行業引導等方式,對嬰幼兒照護服務行業發展予以支持;有條件的地方可對普惠性托育機構給予托位運營補貼;
(三)在本地區國土空間規劃和年度用地計劃中統籌安排并優先保障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和設施新增建設用地;
(四)在城鄉居住社區建設和改造中,建設與常住人口規模相適應的嬰幼兒活動場所及配套服務設施;
(五)將嬰幼兒照護服務人員作為急需緊缺人員納入培訓規劃,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職業培訓補貼;
(六)鼓勵有條件的高等院校和職業院校開設嬰幼兒照護服務相關專業;
(七)在實施鄉村振興戰略中,統籌考慮嬰幼兒照護服務需求,加大對農村及欠發達地區嬰幼兒照護服務的支持力度 。
鼓勵金融機構開發和提供針對托育機構的金融產品和服務 。
第十九條鼓勵發展多種形式的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支持隔代照料、家庭互助等多種照護模式 。
積極引導社會力量通過自建自營、合作或委托經營、公辦民營、民辦公助等形式舉辦普惠性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 。鼓勵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采取單獨或聯合方式為職工提供福利性的嬰幼兒照護服務 。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幼兒園開設托班,招收二至三周歲幼兒 。鼓勵家政企業提供育兒服務 。
交通樞紐、大型旅游景點等公共場所和女職工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母嬰設施,為嬰幼兒照護、哺乳提供便利條件 。
第二十條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夫妻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并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繼續享受下列優待:
(一)從領證之月起到子女十四周歲止,每月發給五至二十元的獨生子女保健費 。夫妻雙方均有工作單位的,由雙方工作單位各負擔一半;一方有工作單位,另一方沒有工作單位的,由有工作單位一方的工作單位支付;夫妻雙方均無工作單位的由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支付,所需費用由計劃生育扶助保障經費分擔 。

相關經驗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