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市停車場管理辦法 洛陽市停車場管理辦法全文( 二 )


第八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停車場管理投訴舉報制度 。
對違反規定的行為 ,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進行投訴舉報 。
第二章 停車場規劃
第九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 , 根據城市建設發展需要編制停車場專項規劃 , 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
停車場專項規劃應當確定城市停車總體發展戰略 , 結合舊城改造和新城建設 , 統籌地上地下空間 , 合理布局停車場 , 明確控制目標和建設時序 , 將停車場與城市交通樞紐、城市交通換乘站等銜接 , 并符合城市停車規劃規范的相關規定 。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停車場專項規劃 。確需變更的 , 應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 并且不得減少停車位數量 。
第十條 市、縣(區)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按照停車場專項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 , 安排停車場建設用地 , 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舊城改造應當規劃預留一定比例土地用于公共停車場建設 。
公共停車場建設用地依法采取劃撥、出讓或者租賃等方式供應 。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前提下 , 可以依法在集體建設用地上建設公共停車場 。
待建土地、空閑廠區、邊角空地等閑置場地 , 經土地使用權人同意 , 可以由城市管理部門組織、指導建設臨時公共停車場 。
對配建停車位未達到標準的居民區 , 可以結合本區域及相鄰區域開發建設機械式立體停車庫等形式的停車場 。
第十一條 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的設置應當符合國家、省規定的技術規范和標準 。
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設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或者預留安裝條件 。
第十二條 大中型公共場所的公共停車場應當按照相關標準設置并標明無障礙停車位 , 為肢體殘疾人駕駛或者乘坐的機動車專用 。
第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應當按照規定配建停車設施 。配建的停車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和同步投入使用 。
第三章 停車場建設
第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支持和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
(一)給予適當的資金補助或者補貼;
(二)以招標、拍賣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 , 在不減少停車泊位的情況下 , 配建一定比例的附屬商業設施;
(三)依法給予稅費減免等優惠 。
第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合理利用道路、廣場等地上、地下空間資源 , 以及公共綠地、人防工程地下空間 , 建設停車樓、地下停車場、機械式立體停車庫等集約化的公共停車場 。
結合街巷改造、老舊小區整治 , 利用邊角空地 , 因地制宜增加停車泊位供給 。
在停車供需矛盾突出的區域 , 有關單位或個人可利用待建土地、空閑廠區、開放式場地等場所設置臨時停車場 。
第十六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發展需要 , 依法定期組織評估、調整停車位配建標準 。
鼓勵新建建筑高于停車配建標準建設公共停車場 。
第十七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全市停車信息統一平臺 , 并按規定落實信息安全管理措施和開放共享 。
全市停車信息統一平臺應當匯聚全市各類停車信息 , 實時公布向社會提供服務的停車場分布、泊位數量、使用狀況等信息 , 提供停車誘導、泊位共享、停車服務質量評價等便捷停車服務 , 為停車政策的制定提供決策數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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