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索賠的預防與處理措施( 二 )


3.2.2 在處置處罰索賠事件時應舉行時效檢查,我國建造工程施工條約文本參照國際上通用的FIDIC條約條件對索賠的時效作了如下劃定:“索賠孕育發生28天內,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通知;發出索賠意向通知后28天內,向工程師提出追加條約價款或延長工期的索賠陳訴及有關資料;工程師在收到承包商送交的索賠陳訴和有關資料后,于28天內給予簽復,或要求承包商進一步增補索賠理由和證據 。工程師在28天內未給予回復或未對承包商作進一步要求,視為該項索賠已經認可” 。敷衍凌駕規定時效期限的索賠,視具體環境有權拒絕 。
3.2.3 應分清責任,嚴格審核用度 。對實際孕育發生的索賠事件,往往是條約兩方均負有責任,對此要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并按照條約劃定的計價要領舉行審核,以確定條約兩方應負擔的用度 。
3.2.4 應在事情中增強主動控制,淘汰工程索賠 。這就要求業主在工程管理歷程中,應當只管即便將事情做在前面,淘汰索賠事件的孕育發生 。
索賠的預防和處置處罰敷衍工程投資控制起著相當重要的作用,在國際工程中一般施工索賠額都要到達條約價款的10%~15%,個體環境甚至更多 。為更好地處置處罰好建造工程中的索賠問題,須從增強工程項目建造施工計劃和施工條約管理、增強人員培訓等方面入手,積極探索、實踐 。
參考文獻

[1] 楊宏宇. 工程變動與索賠定價[M]. 北京:中國計劃出書社,2005.
[2] 成虎. 修建工程工程條約管理與索賠[M].東南大學出書社,2000.
[3] 楊靜. 淺談工程師處置處罰工程索賠的要領. 建造監理,2001.
【工程索賠的預防與處理措施】房修工程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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