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養老金實施辦法發布解讀 個人養老金實施辦法發布( 四 )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匯總并披露個人養老金實施情況,包括但不限于參加人數、資金積累和領取、個人養老金產品的投資運作數據等情況 。
第四十一條 信息披露應當以保護參加人利益為根本出發點,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二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根據職責對個人養老金的賬戶設置、繳費額度、領取條件、稅收優惠等制定具體政策并進行運行監管 。稅務部門依法對個人養老金實施稅收征管 。
第四十三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對信息平臺的日常運行履行監管職責,規范信息平臺與商業銀行、金融行業平臺、有關政府部門之間的信息交互流程 。
第四十四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稅務部門在履行日常監管職責時,可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查詢、記錄、復制與被調查事項有關的個人養老金業務的各類合同等業務資料;
(二)詢問與調查事項有關的機構和個人,要求其對有關問題做出說明、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三)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措施 。
第四十五條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職責,分別制定配套政策,明確參與金融機構的名單、業務流程、個人養老金產品條件、監管信息報送等要求,規范銀行保險機構個人養老金業務和個人養老金投資公募基金業務,對參與金融機構發行、銷售個人養老金產品等經營活動依法履行監管職責,督促參與金融機構優化產品和服務,做好產品風險提示,加強投資者教育 。
參與金融機構違反本實施辦法的,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法依規采取措施 。
第四十六條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對金融行業平臺有關個人養老金業務的日常運營履行監管職責 。
第四十七條 各參與部門要加強溝通,通過線上線下等多種途徑,及時了解社會各方面對個人養老金的意見建議,處理個人養老金實施過程中的咨詢投訴 。
第四十八條 各參與機構應當積極配合檢查,如實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阻撓或者逃避檢查,不得謊報、隱匿或者銷毀相關證據材料 。
第四十九條 參與機構違反本實施辦法規定或者相關法律法規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稅務部門按照職責依法依規采取措施 。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相關部門做好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與個人養老金的銜接 。
第五十一條 本實施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
第五十二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職責負責本實施辦法的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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