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 個人養老金實施辦法 個人養老金實施辦法全文解讀( 三 )


第二十條 金融行業平臺應及時將以下數據報送至信息平臺 。
(一)個人養老金產品發行機構、銷售機構的基本信息;
(二)個人養老金產品的基本信息;
(三)參加人投資相關個人養老金產品的交易信息、資產信息數據等 。
第二十一條 信息平臺應當及時向商業銀行和金融行業平臺提供技術規范,確保對接順暢 。
推進信息平臺與相關部門共享信息,為規范制度實施、實施業務監管、優化服務體驗提供支持 。
第四章 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管理
第二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完成與信息平臺、金融行業平臺的系統對接,經驗收合格后辦理個人養老金業務 。
第二十三條 商業銀行可以通過本機構柜面或者電子渠道,為參加人開立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 。
商業銀行為參加人開立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應當通過信息平臺完成個人養老金賬戶核驗 。
商業銀行也可以核對參加人提供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基本養老保險參保證明或者個人權益記錄單等相關材料,報經信息平臺開立個人養老金賬戶后,為參加人開立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并與個人養老金賬戶綁定 。
第二十四條 參加人開立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時,應當按照金融監管部門要求向商業銀行提供有效身份證件等材料 。
商業銀行為參加人開立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應當嚴格遵守相關規定 。
第二十五條 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應支持參加人通過商業銀行結算賬戶、非銀行支付機構、現金等途徑繳費 。商業銀行應為參加人、個人養老金產品銷售機構等提供與個人養老金產品交易相關的資金劃轉服務 。
第二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實時登記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的繳費額度,對于超出當年繳費額度上限的,應予以提示,并不予受理 。
第二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根據相關個人養老金產品交易結果,記錄參加人交易產品信息 。
【全文 個人養老金實施辦法 個人養老金實施辦法全文解讀】第二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為參加人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提供變更服務,并協助做好新舊賬戶銜接和舊賬戶注銷 。原商業銀行、新商業銀行應通過信息平臺完成賬戶核驗、賬戶變更、資產轉移、信息報送等工作 。
第二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當區別處理轉移資金,轉移資金中的本年度繳費額度累計計算 。
第三十條 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當日發生繳存業務的,商業銀行不應為其辦理賬戶變更手續 。辦理資金賬戶變更業務期間,原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不允許辦理繳存、投資以及支取等業務 。
第三十一條商業銀行開展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業務,應當公平對待符合規定的個人養老金產品發行機構和銷售機構 。
第三十二條商業銀行應保存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全部信息自賬戶注銷日起至少十五年 。
第五章 個人養老金機構與產品管理
第三十三條 個人養老金產品及其發行、銷售機構由相關金融監管部門確定 。個人養老金產品及其發行機構信息應當在信息平臺和金融行業平臺同日發布 。
第三十四條 個人養老金產品應當具備運作安全、成熟穩定、標的規范、側重長期保值等基本特征 。
第三十五條 商業銀行、個人養老金產品發行機構和銷售機構應根據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業務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服務、產品管理、銷售管理、合作機構管理、信息披露等 。商業銀行發現個人養老金實施中存在違規行為、相關風險或者其他問題的,應及時向監管部門報告并依規采取措施 。
第三十六條 個人養老金產品交易所涉及的資金往來,除另有規定外必須從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發起,并返回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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