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行 衡陽市初中學業水平考試體育考試改革實施方案( 二 )


4.統一標準 。所有考試項目的場地設置標準、計分標準、測試方式均由市教育局組織專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統一制定發布 。按照國家相關政策,體育中考考試項目計分標準將根據各年度考試的實際情況作相應調整,當年考試項目計分標準以上一年度衡陽市教育局公布的考試標準為依據 。
5.考場管理 。所有體育中考考點都要實行封閉式管理,嚴禁無關人員入場;體育中考每個項目,凡是能使用電子儀器考試的項目要盡可能采用電子儀器考試;考試過程要求全程錄像,并在考生考試完畢后現場向考生公布成績;相關設備設施和測試工具的配備必須滿足考試需要 。各考區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體育中考公平公正、安全有序進行 。
6.工作監督 。市、縣駐教育局紀檢監察組、各考點學校紀委(紀檢員)按照管理權限對體育中考各環節進行監督;嚴肅查處體育中考工作中組考、審批、審核等環節中的違規違紀違法行為 。
五、免考和緩考
按照國家、省相關文件要求,殘疾及傷、病學生免考和緩考條件仍然維持原有規定不變:
1.免考 。因殘疾或傷病而喪失運動能力或不能、不宜參加劇烈運動的學生,可申請免考 。經批準免考的殘疾學生按滿分的 80%計入升學成績,傷病學生按滿分的 60%計入升學成績,同時須將殘疾或傷病證明和審批材料放入該生升學檔案 。
2.緩考 。因臨場傷病或生理原因等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參加體育中考的學生,由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可予以緩考,緩考僅限一次,且在體育中考安排的時間內 。體育中考期限內緩考生因故仍不能參加體育中考的,按傷病免考生對待,其成績按總分的60%計分 。
【試行 衡陽市初中學業水平考試體育考試改革實施方案】因殘疾或傷、病申請免考或緩考的學生,由學生本人填寫免考或緩考申請表,并憑具有資質的傷殘等級鑒定機構頒發的殘疾證或本地二級以上(含二級)醫療機構證明,經考生所在學校審核后蓋學校公章,并造具名冊,報所屬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定同意 。殘疾及傷、病學生免考和緩考條件仍然按照國家及我省相關文件要求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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