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2023年1月-4月社保繳費標準 2020年廈門社保繳費明細表( 二 )


2)根據省人社廳、財政廳、稅務局《福建省失業保險基金省級統籌實施方案》規定,2023年1月1日起,實施失業保險基金省級統籌 。我市外來員工失業保險繳費政策調整為和本市職工繳費政策一致,即用人單位和個人均繳費(其中農民合同制職工仍可選擇本人不繳費) 。2023年繳費基數下限和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下限一致,上限以我省上年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300%作為繳費基數上限 。
3)根據《廈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等九部門關于做好當前擴崗留工穩就業工作十五條措施的通知》(廈人社〔2021〕34號),延續實施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政策1年,執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 。
4)根據《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閩人社文〔2021〕148號,從2022年4月1日起,廈門市(含思明區、湖里區、海滄區、集美區、同安區、翔安區)月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2030元/月 。
5)根據《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廈門市職工醫療保險實施細則>和<廈門市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實施細則>的通知》(廈府規〔2022〕12號),2023年1月1日起,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分別按其繳費基數的7.5%和2%按月共同繳納 。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繳費率為9.5%,由個人繳納 。
根據《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進一步穩經濟穩市場主體若干措施的通知》(廈府辦規〔2022〕12號)(二)階段性降低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率 。自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用人單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單位繳費費率和靈活就業人員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費率,均在規定費率的基礎上降低1%,調整后的參保人員待遇不變 。
6)根據《關于調整2022年職工醫保繳費上下限基數的通知》(閩醫?!?022〕75號),2022年我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繳費基數上限19962元,下限3992元 。
7)根據《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廈門市職工醫療保險實施細則>和<廈門市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實施細則>的通知》(廈府規〔2022〕12號),用人單位應按規定參加生育保險,為本單位在職職工及時辦理參保登記并按月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費 。用人單位生育保險繳費率為0.7% 。機關、財政核撥或核補的事業單位生育保險繳費費率為0.35%,其職工按原渠道領取工資,不享受生育津貼 。靈活就業人員不參加生育保險,不享受生育津貼 。
【廈門2023年1月-4月社保繳費標準 2020年廈門社保繳費明細表】8)用人單位應根據參保職工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資,如實向稅務部門申報參保職工2023社保繳費年度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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